严查!扬州警察护犊子?反抗不够激烈就不是强奸
6月27日,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文称,自己在2022年1月被扬州市蒋王派出所一王姓民警强奸,且在报警后,该民警未受到任何处理!
而通看该网友的文章,加上之后记者的调查问访,目前得到的信息,简直让人三观尽碎。
(资料图)
事件大致如下:
第一,2022年1月,当事人女子被扬州市蒋王派出所民警强奸,事后第一时间报警。
第二,警方让施害人跟她单独相处,试图私了。
第三,没收手机,翻遍相册和聊天记录,严重侵犯她的隐私。
第四,进行了长达十二小时的笔录,期间拒绝给她手机,笔录时警方一直试图引导是自愿发生关系,问了她超过5遍,为什么冬天穿那么多衣服的情况下还能被侵犯。
第五,蒋王派出所的所长表示那位王警官孩子都两岁了,这件事会毁了他一辈子。
第六,笔录到第二天,放女子去酒店,且安排三女一男4个警察监视,上厕所都不让锁门。
第七,多次跟女子前男友确认某些行为,如索要钱财,口,是否主动等,试图引导她是个性工作者。
第八,记者联系上举报人,她确认事件属实。
第九,女子表示扬州市公安局和扬州市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已联系她,“他们说这件事情正在进一步审理调查,纪委监委也在和涉事王姓民警谈话。”
第十,在女子和扬州市局工作人员的交谈中,他们不肯承认民警对其有强奸行为,因为认为女子没有激烈反抗或反抗不够明显。
第十一,28日上午,警方告知女子对涉案王警察进行了调职降职处理,但案件无法被定性为强奸。理由是反抗不够激烈且身上没有皮外伤。
第十二,可以赔钱。
事情到此,告一段落。
这样的一个走向,还是非常毁三观的,扬州警方犯了四个极其严重的错误,让人无法接受!如果事情所说都是事实,那么扬州警方一直在知法犯法,他们这一次真的给扬州抹黑了。
第一,他们竟然明目张胆的侵犯被害人的隐私!
没收手机,翻看相册,翻阅聊天记录,这是什么行为,这是严重的侵犯隐私权啊,作为长年服务在法律一线的人民警察,扬州警方难道连这样的道理都不懂?人家女方是报案人,不是犯罪嫌疑人,这是有本质区别的,如此侵犯她人隐私,为了什么,想要得到什么,大家心里都清楚。
第二,他们歧视女性,甚至认为警察跟性工作者发生关系就可以私了。
扬州警方一直在试图证明女子是性工作者,多次跟她的前男友确认是否索要钱财,是否主动,是否会口等等,他们想通过这样的行为确认,认定女子是性工作者。
这样的认定本身就是对女性的极大偏见,警察带有这样的有色眼镜看人,也是挺让人无语的。并且在女子的表达里,如果她是性工作者,这件事情就可以解决了。
这不是搞笑的吗? 全国人民谁不知道嫖娼违法?是要拘留罚款留案底的,难道因为涉案男子是警察,这些事情他们就可以操作一下,直接小事化了?
他们秉持这样的思路,不得不让人对以往的案子表示怀疑,有没有嫖娼案子,在他们的操作下,小事化了了呢?
第三,涉嫌强奸这样的重案,当事人竟然只是调职降职?
还可以这样操作吗?人家女子当时报警,现在又在网上报警,也有媒体介入,事情可以说是迅速发酵,全国皆知。在这种情况下,当事人仅仅是降职调职,难道不是进入调查阶段吗?
第四,也是最严重的,扬州警方竟然认为反抗不够激烈且身上没有皮外伤就不是强奸?
这是洪水猛兽一样的思维,我不理解堂堂的扬州市警察竟然会是这样的认知,如果这个口子打开,那绝对是天下大乱。
这不是危言耸听。男人威逼女人,有的是手段,想要不留下伤痕,办法多了去了。
一把刀子扬一扬,有多少女性还敢反抗?
一句“你不从我,我杀你父母子女”,有多少女性还敢反抗?
一句“你的前途在我手里”,有多少女性还敢反抗?
并且人家当事女子不是没有反抗,警察也说了,是反抗不够激烈。
都反抗了,还要说人家不够激烈?那么什么叫激烈?被打得鼻青脸肿?断胳膊断腿?牙齿掉了四五颗?脑震荡?
你们不是无知老百姓,你们可是警察啊。
强奸罪,是指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的性行为。 它没有规定强奸罪的认定必须要有皮外伤,更没有说反抗不够激烈就不是强奸罪!
通过这些年的普法,老百姓已经深刻地知道,违背女性的性行为,就是强奸,而我们扬州的警察,却还要从反抗不激烈,没有皮外伤来狡辩,他们到底想干嘛?
他们想给王姓警察开脱,因为他刚结婚不久,孩子只有两岁,他不能毁了。
基于这种逻辑,我想问问扬州警察,其他社会人士犯了强奸案,也跟此案类似,警察同志们会不会以不能毁了他为由,为那些人开脱?
是也不是?
如果是,人民群众如何还能相信你们吗?你们作为执法者,竟然枉顾法律!你们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!
如果不是,那你们就是只为了包庇王姓警察,因为他是你们的自己人。
可你们别忘了,你们警察前面还有两个字,叫人民,你们是人民警察!人民都是你们的自己人!
警队里有了害群之马,就像人体长了坏东西,不要讳疾忌医,直接割掉就是!
这才是人民警察的态度!
当然,以上所有的评论,都是基于女方提供的信息,她的信息准确与否,我们无法确认,所以这更需要警方的严肃对待。
无论如何,警察的形象不能玷污,无论是什么人都不可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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